索 引 号: KA026-D0100-2015-358
生成日期: 2015-11-25
发布机构: 物价局
文件编号: 扬价工〔2015〕129号
各区物价局,市区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明传电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苏价电传〔2015〕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降市区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商业用天然气到户价格由现行4.08元/立方米调降为3.38元/立方米,中准价由3.55元/立方米调降为2.94元/立方米,上浮幅度最高为15%,下浮不限。降后价从12月抄表量执行。
2、车用天然气由现行4.40元/立方米调降为3.70元/立方米。(每公斤由6.47元调降为5.44元)。降后价从11月26日零时 执行。
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和价格公示等工作。
扬州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25日